文具店銷售“奶龍”的玩具制品構成侵權,誰來承擔責任?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02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中,被告認為,文具店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渠道來源。文具店經營者邱某從深圳市寶安區某玩具批發商行處進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來源證據與其合理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認定其完成前款所稱舉證,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被告作為一個銷售文具商品的個體工商戶,其提交了供銷合同協議書、送貨單、付款憑證、生產廠家授權書復印件等證據證明被告從專門從事玩具銷售的蔡某玩具批發商行采購了被訴侵權產品,支付了合理購買價款,并提供了生產廠家的授權書復印件;可見被告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故應認定被告不知道被訴侵權商品存在侵害知識產權的情形。
雖然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無須承擔原告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但其銷售行為的侵權屬性并未得以改變,仍需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原告主張其支出維權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9000余元,但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支出律師費、公證費等的實際金額,法院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維權合理費用。
03法官說法
本案為著作權侵權糾紛,著作權是指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獨占權利。著作權侵權是指未經授權復制、發行、表演、展示或通過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對著作權保護能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促進社會創新,對維護社會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法官提醒,為避免發生侵權行為,在日常的生活和經營中,應當盡到注意義務,一般而言,是指適度關注便能預見并避免的情境與狀況。判斷標準以客觀行為規范為準,即公眾普遍認知能力與意識。若正常公眾無法預見到的狀況,可判定已盡注意義務。若在普遍情況之下,正常公眾無法預見可能發生的情況,那可判定該行為方已經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所以不具有過錯。以一般經營者為例,應當誠信經營,從正規渠道進貨,進貨前后仔細核對貨物確保相符,并保留好相關的進貨單據等,以便及時有效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來源:前海轄區內案件審判團隊